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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成为习惯……
当忍气吞声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
一个分外较真的人,就会显得格格不入。
甚至会成为别人眼中的“另类”。
这一点,罗扬心知肚明。
但他改不了,也不想改。
或许这辈子都会“像茅坑的石头一样又臭又硬”……
今天居然碰到了姜禹这么一个志同道合的人,当真是个意外之喜!
而且,罗扬还产生了一种强烈的预感。
从今天开始,自己的生活可能要变得有意思起来了。
(? ̄?? ̄??)??°
“对了。”
罗扬突然看向姜禹,邪魅一笑。
然后,语出惊人。
“你想不想让她在里面多蹲几年?”
雾草!
姜禹整个人都麻了。
“罗律师,你这话啥意思?”
诽谤罪不就是个三年以下么?
难道法外狂徒就能突破刑期上限?
姜禹表示,我不理解,但我大为震撼。
罗扬轻描淡写地说道:“诽谤罪确实只有三年以下,但如果再加一个罪名呢?”
“啥?”
“寻衅滋事罪!”
听了罗扬的话,姜禹更加不解了。
寻衅滋事罪他的确听说过。
这是个“神奇”的罪名,被不少人戏称为“万能罪”。
一个人犯了事儿,如果你实在找不到办他的罪名,那就选寻衅滋事罪,多半没毛病!
简单来说,只要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产生了社会矛盾,都能跟这个罪名挂钩。
话虽如此……
可这次对方只是了两个抖音,这也能跟“寻衅滋事”挂钩?
难道删除监控算寻衅滋事?
见姜禹满脸疑惑,罗扬笑着解释起来。
其实早在十年前,两高就通过了《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就有明确规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个事件热度这么高,在网上引起的舆论风波这么大,甚至挑起了对立,你说,这算不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罗扬笑问道。
姜禹恍然大悟,重重点头:
“算,当然算!”
你别说,你还真别说。
好像真的刑啊。
这就是法外狂徒吗?
谈笑间,被告就多一条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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